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复核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9浏览次数:1166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备案的通知》(甘建科[2010]105号)规定,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备案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复核备案。目前,第一批《备案目录》中的部分新技术新产品已到或将到有效期,现就复核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受理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复核备案的统计、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汇总、整理后报省建设厅科教处审定。

二、申请复核备案的项目应报送《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复核备案申请表》及该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提供原《备案证书》复印件。本次申请复核备案项目于10月、11月集中受理、审核申请资料,对通过复核且到期的项目予以备案(换证)。

今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0月的上旬分两次集中受理复核备案申请,并于当月内完成项目的复核工作。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提前通知需复核备案的项目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有效期截止前,及时申请复核备案。有效期内复核通过的项目,将在有效期到时(期间无质量等问题反映的)予以备案(换证),换证证书有效期开始时间接原备案证书顺延,有效期3年;有效期已过,复核通过的项目,换证证书有效期不再顺延原备案证书,按实际备案(换证)时间填写。备案有效期满的项目不得使用原备案证书。

通过复核、备案(换证)的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批次另行公布。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备案证书》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持有《备案证书》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本地区应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备案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不同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取消备案。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复核备案

申请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