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促进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选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促进和指导我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称QC小组)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QC小组活动水平,认真做好优秀QC小组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的评审、评选,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省情况,参照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推荐的QC小组成果评审、评选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分优秀奖、先进奖两个等级。获得优秀奖的前五至七名将推荐参加当年由建设部组织的优秀QC小组评选。
第三条 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及中央在甘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申报的QC小组类型包括攻关型、管理型、现场型、服务型和创新型。
第六条 申报的QC小组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七条 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采用发表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凡申报参加评选的QC小组成果应在改进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服务、降低造价、增加效益、技术创新等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具有“小、实、活、新”的特点和创新意识。
第九条 凡申报评选的QC小组须在本单位注册,其成果已在本单位发表,并被评为本单位优秀成果。
第十条 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到会发表成果。成果发表人必须是本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申报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的成果材料包括:
㈠ 小组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 成果发表申请表(一式三份)
㈢ 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表、课题登记表和成果认证表)(一式三份)
㈣ 小组活动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式一份)
㈤ 小组成果报告(一式十五份)
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国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的成果材料包括:
㈠ 优秀QC小组成果报告单(一式两份)
㈡ 小组成果报告(一式两份)
㈢ 成果效益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㈣ 小组活动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十三条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每年要求推存两个以上QC小组参加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每年要求推荐一个以上QC小组参加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鼓励丙级单位参加QC小组评选。
第十四条 过去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上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中央在甘单位的成果可以上报所属部委,也可上报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但同一个小组成果不得既报所属部委,又报本省评选。
第十六条 对于当年不申报QC小组成果的勘察设计单位,省建设厅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申报QC小组成果的勘察设计单位,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重新检查、验收该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经检查、验收全面质理管理不达标的企业,视为本年度资质年检不合格(丙级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凡申报评优的QC小组,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收回奖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奖以荣誉奖为主,对于获奖QC小组,省建设厅将行文给予表彰,并给获得优秀奖、先进奖的QC小组颁发奖状及适当的奖金。
第十九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用于奖励获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先进QC小组。奖励奖金不得平均分配。
参照甘建设〔2001〕66号文件精神,所发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不交纳奖金税。
第二十条 QC小组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甘政办发〔2001〕122号),获得上述表彰的QC小组成果可作为技术入股。
第二十二条 按照省建设委员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勘察设计单位工效挂钧试行办法》(甘建设〔1997〕347号)的规定,优秀QC小组成果等同于相应级别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先进QC小组成果等同于相应级别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优秀QC小组评选活动的开展,对每项申报成果可适当收取申报费(具体数额另定)。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的申报、评审、评选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立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建设厅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人和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人担任,省内有关专家担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召集。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当评委所在单位的QC小组发表成果时,该评委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