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建筑施工安全风险,保障企业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sszjtza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省住建厅质安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或传真至:0931-8929723
附件:《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建筑施工安全风险,保障企业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7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和《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甘应急规财〔2021〕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注重预防、防补结合、公平公正、费率合理、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管理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减轻企业事故风险,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保险定义。本方案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投保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的房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投保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第三者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详见附件1)。
(二)保险范围。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投保单位、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故意行为、打架、罢工、骚乱、恐怖活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暴雨、暴风、洪水、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除外),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罹患疾病的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保险责任。
(三)项目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四)保费计取。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费应以工程项目的合同总造价(拆除工程除外)为计算基数,按照本方案基准费率并参考浮动费率系数(详见附件2)计取。保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缴纳,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工程项目总造价(中标价或合同价)×基准费率×浮动费率系数。
(六)工作目标。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参保率达到60%;对参保企业的系统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预防排查工作达到全覆盖。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参保率达到100%;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促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投保
2022年3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投保,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供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单。对已开工项目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含),或者剩余工期低于6个月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不做强制要求。
2.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的20%(不含),或者剩余工期超过6个月的,企业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剩余工程量完成参保,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费率和剩余工程量计算的保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并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
上述合同价格和合同工期以工程中标通知为准;未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施工合同为准。保险期限自保险费交纳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完工后提供责任保修合同的,经保险公司同意,有关人员可以申请顺延至缺陷责任期满。
四、承保
(一)承保机构基本条件
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责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2.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3.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4.具备专业的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有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或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5.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业务开展地所有县(市、区)域范围的服务能力;
6.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能够建立安责险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并与省级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参保企业可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线上投保、企业信息更新、政策培训学习、隐患排查自查、事故预防服务反馈等工作;
7.使用的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险条款已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鼓励一定数量的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共同为投保单位提供承保服务。共保体应明确首席承保机构,由首席承保机构负责共保体对外承保服务。
(二)承保机构确定
为保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时效,防止市场垄断、牟取暴利和数量过多形成恶性竞争,省住建厅采取招投标或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对承保机构的市场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诉等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对承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五、事故预防与理赔
(一)事故预防服务形式
承保机构应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突出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帮助投保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承保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保险经纪机构等多种方式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承保机构应当与投保单位沟通并协商一致,根据其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方案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二)服务项目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以下工作:
1.为投保单位员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提供一次上述第1、2、3项服务。其中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必查项目。承保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
(三)服务流程及标准
承保机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流程及标准。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应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事故预防服务全过程便捷化、数字化管理,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可追溯。承保机构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其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
承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认定、评价制度。对服务机构、服务专家建立名录制度(服务机构、专家需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并建立对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服务专家的考核体系。
承保机构应选择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素养较高的专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专家可从省、市(州)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选取。承保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隐患拒不整改的,承保机构可酌情上浮保险费率。
(四)事故预防服务资金
承保机构应将实收保费中不低于15%的部分作为事故预防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各类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及服务运营工作。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转存,并应在项目投保期限内用完。
(五)保险理赔服务
各承保机构应当在各市(州)设立“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投保理赔中心”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接到报案后,应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安全事故,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自收到投保单位赔偿请求和有关资料(无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保险机构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同一投保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投保单位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承保机构应实时将理赔信息录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便于监管部门查询。
(六)信息平台
承保机构应按照省住建厅的统一要求建立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向投保单位、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等提供信息服务,并与省级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六、承保服务评估与考核
承保机构应按年度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自评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服务方案的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的满意情况、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及理赔服务处理情况。承保机构应当向本地住建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年度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年度评估、投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
各级住建部门和银保监部门每年应对承担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承保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住建厅。考核内容包括承保服务、理赔服务、事故预防、应急救援、运营管理等方面。对于考核不达标,可责令退出承保服务,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社会公示。
各级住建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承保机构、相关单位等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上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技术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稳步推进。省住建厅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实施工作。市(州)、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组织实施,对保险机构承保行为及理赔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管,对辖区建筑施工项目安责险争议依照合同进行调解,接受并处理有关赔案投诉,核查保费和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罚建议。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推行工作纳入每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把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采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把是否按规定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知识和典型案例等,共同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动态管理,强化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项目积极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于赔付及时、服务周到,投保单位反映好的承保机构,要及时总结表彰并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于随意突破费率标准范围、恶意竞争或因在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讨价还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保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及时清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范围。
附件:1.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2.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参考系数表
附件1
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一、从业人员:指与投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投保单位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以及与投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管理人员。
二、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
三、抢险救援费用:应由投保单位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涵盖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
四、事故鉴定费用: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费用,如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等;职能部门形成事故责任报告过程中所需费用等。
五、法律服务费用:涉及保险事故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等。
附件2
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基准费率表
工程类型 | 投保造价 | 赔偿限额(万元/人) | 基准费率(‰) | |
死亡、残疾 | 医 疗 | |||
房屋建筑工程 | 1000万元以下 | 30 | 2.5 | 1.50 |
40 | 4 | 1.75 | ||
50 | 5 | 2.05 | ||
60 | 6 | 2.10 | ||
1000-5000万元 | 30 | 2.5 | 1.40 | |
40 | 4 | 1.65 | ||
50 | 5 | 1.88 | ||
60 | 6 | 2.05 | ||
5000万元-1亿元 | 30 | 2.5 | 1.30 | |
40 | 4 | 1.35 | ||
50 | 5 | 1.40 | ||
60 | 6 | 1.65 | ||
1亿以上 | 30 | 2.5 | 1.20 | |
40 | 4 | 1.30 | ||
50 | 5 | 1.35 | ||
60 | 6 | 1.55 | ||
轨道交通工程 (含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 2亿元以下 |
| 0.9 | |
2-4亿元 |
| 0.8 | ||
4亿元以上 |
| 0.7 | ||
市政工程 | 5千万元以下 |
| 0.8 | |
5千万-2亿元 |
| 0.7 | ||
2亿元以上 |
| 0.6 | ||
装饰装修工程 |
|
| 0.8 | |
园林绿化工程 |
|
| 0.7 |
注:1、本表中的赔偿限额为投保单位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的赔偿费用。2、桥梁、高架、隧道之和占总造价比例40%以上或总长度之和占比30%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厂、污水处理厂等非线性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其它未明确的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费率计算,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装修应按装饰装修工程费率计算。
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浮动费率参考系数表
调整系数 | 具体构成指标 | 系数数值 | 数据采集范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调整系数(a) | 考评优良 | 0.9 | 省、市(州) |
考评合格 | 1 | 省、市(州) | |
考评不合格 | 1.1 | 省、市(州) | |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调整系数(b) | 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80% | 0.8 | 本省 |
80%>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60% | 0.85 | 本省 | |
60%>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40% | 0.9 | 本省 | |
40%>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20% | 0.95 | 本省 | |
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20% | 1 | 本省 | |
企业上年度赔付率调整系(c) | 0 | 0.9 | 本省 |
0<企业上年度赔付率≤20% | 0.95 | 本省 | |
20<企业上年度赔付率≤40%及新增保企业 | 1 | 本省 | |
40<企业上年度赔付率≤60% | 1.05 | 本省 | |
企业上年度赔付率>60% | 1.1 | 本省 | |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d) | 投保前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事故 | 0.9 | 本省 |
上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亡人数为1 | 1.05 | 本省 | |
上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亡人数为2 | 1.1 | 本省 | |
上年度发生2起一般事故 | 1.15 | 本省 | |
上年度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 1.2 | 本省 |
注:1.本附表浮动费率系数为上述a b c d累积系数。2.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省、市(州)住建部门相关文件为准。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调整系数=上年度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数/上年度在建项目数量。4.建筑安全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5.企业赔付率=企业年度赔付金额/企业年度保费。
甘肃省拆除工程安责险参考费用标准
工程类型 | 投保分类 (面积/长度/高度) | 赔偿限额 (万元/人) | 参考费率(‰) 或投保费用 | |
死亡、残疾 | 医疗 | |||
房屋建筑工程 | 5000平方米以下 | 30 | 2.5 | 1.40 |
40 | 4 | 1.65 | ||
50 | 5 | 1.95 | ||
60 | 6 | 2.10 | ||
5000-50000平方米 | 30 | 2.5 | 1.10 | |
40 | 4 | 1.25 | ||
50 | 5 | 1.50 | ||
60 | 6 | 1.75 | ||
50000平方米以上 | 30 | 2.5 | 0.60 | |
40 | 4 | 0.75 | ||
50 | 5 | 1.05 | ||
60 | 6 | 1.25 | ||
城市桥梁(涵洞) | 特大桥: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 或单孔跨径>150米 | 12000元/座 | ||
大桥:100米≤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 或40米≤单孔跨径≤150米 | 6000元/座 | |||
中桥:30米<多孔跨径总长<100米, 或20米≤单孔跨径<40米 | 3000元/座 | |||
小桥:8米≤多孔跨径总长≤30米, 或 5米≤单孔跨径<20米 | 1500元/座 | |||
涵洞:多孔跨径总长<8米, 或单孔跨径<5米 | 600元/道 | |||
烟囱、水塔、电视塔等可按高度分类投保的建筑 | 超高:高度≥100米 | 3000元/座 | ||
高:总高≥60米 | 2000元/座 | |||
中:总高≥40米 | 1000元/座 | |||
低:总高<40米 | 600元/座 |
注:本表中的赔偿限额为投保单位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