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9浏览次数:2847
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规划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订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甘建设﹝2006﹞7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08]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以下简称飞天奖)是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项,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从中精选产生飞天金奖,并推荐参加国家鲁班奖的评选。
第三条 飞天奖每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飞天奖数量控制在100项以内,飞天金奖的数量不超过飞天奖的10%。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飞天奖的评选工作,设立省飞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若干名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建设厅工程处、设计处、建筑业处、科教处和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信、交通、水利等省直部门和兰州铁路局主管工程质量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从评审委员会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负责飞天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省建筑业联合会、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协会等单位实施飞天奖初审和复查工作。
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推荐获得飞天金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
第六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后组建,总数为200名。由从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工作10年以上,拥有工程类国家注册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工程建设丰富经验和突出成就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加飞天奖评选的工程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下列各类新建、扩建工程: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规模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个别规模较小,但建筑风格独特、社会影响力大或者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的工程,经评委会批准后也可申报,但必须严格控制。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及全部或大部分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的工程;
(三)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被建设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五)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的工程;
(六)参加过飞天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飞天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申报飞天金奖工程应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并符合鲁班奖评选范围的要求;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1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满足使用功能;
(三)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款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省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现行“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五)建筑工程应实施施工质量评价,且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评价结论均应达到优良以上等级;其它工程质量应达到相应行业标准规定的优良等级;
(六)市、州和行业推荐的工程项目应获本市、州和行业设立的优质工程质量奖。
第十条 飞天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无主管厅、局的可由其行业协会)择优推荐参加评选。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核后,报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业工程,经省级主管厅、局、总公司(无主管厅、局的可由其行业协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核后,报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列重大项目,可直接向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飞天奖工程由主要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工业建设项目,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每个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3家。
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飞天奖。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以共同申报。
第十五条 飞天奖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申报表》(见附件二)原件2份及电子版1份;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二)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及验收记录的申报资料(见附件三)。提供的资料应准确、真实,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反映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情况、播放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DVD录像。DVD录像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严禁有广告内容。
(四)反映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20张。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资料。
第十六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建筑业联合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飞天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建筑业联合会、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协会和复查专家组成2-3个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专家在飞天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组3-5名,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不得连续2年参加复查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施工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查阅中间质量检查记录及评价意见;
(五)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申报单位应予满足,回避或拒绝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组向飞天奖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对工程复查情况提出评价,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意见。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 飞天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会议,对经过现场复查后推荐评审的工程进行评审。
飞天奖的评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50%。参加复查工程的人员不再担任评委。
评审会议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审会议到会评委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且评审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50%时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飞天奖工程,同意得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视为评审通过。
在通过飞天奖评审并申报飞天金奖的工程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飞天金奖工程,同意得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视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工程报建设厅审定后在省级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中如遇举报或投诉的工程,由评委会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后无异议的工程正式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对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支持建筑业企业争创飞天奖工程,对创建飞天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任务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工程建设单位应支持和鼓励承建单位创飞天奖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飞天奖工程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申报企业,取消本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和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复查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专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资格,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飞天奖评审工作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企业在境外施工的工程参加飞天奖评选,参照鲁班奖境外建设工程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飞天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确认不符合飞天奖评选条件的,取消该工程飞天奖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甘建设﹝2006﹞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