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07浏览次数:4517

建质2024〕5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

省安委会定于2024年2月1日至5月10日对全省各市州、兰州新区开展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行动”,各驻点包抓组年前已赴各地展开工作,同时从今年开始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以本次“百日行动”为契机,统筹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聚焦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城镇燃气重点行业领域,紧盯重大隐患防治和典型易发问题防范,持续强化安全监管,压茬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性做好监督检查执法,督促责任主体和人员落实责任,有效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省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驻点包抓“百日行动”总体部署,我厅对照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结合其他典型易发问题隐患实际,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和《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现印发你们,请在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重点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问题隐患,针对性提升隐患排查整治质量。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日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一、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重大隐患);未依法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施工单位超(无)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挂靠。

(二)施工单位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相关工作(重大隐患);施工单位未足额配备项目安管人员或未在岗履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重大隐患)。

(三)危大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重大隐患);对按照规定应验收的危大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四)安全生产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使用,或未单独列支管理;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未落实预案措施和保障机制;停工项目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制度;项目复工前未经建设单位牵头部署,施工单位未开展全面系统隐患排查整改,未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复工、未向属地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复工情况。

二、文明施工

(一)工地未设置门卫值班人员;临时房屋、临时设施、在建工程等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宿舍、办公用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改建、扩建等在建工程与既有建筑间未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在建工程、伙房、库房兼做宿舍;宿舍未采取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不能保持不间断供电;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动火作业未执行“审批、监护、检查确认”制度;明火取暖、随意抽烟、焚烧各类废弃物;占用、堵塞、封闭安全疏散逃生通道。

(三)食堂等用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储罐等未单独设置存放间并保持通风良好;燃气供应单位资质等资料不齐全或无法追溯;食堂炊事人员未持有身体健康证上岗。

(四)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未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未对主要道路和场地硬化;未对土方、松散物料等采取覆盖等措施;未对产生扬尘作业采取湿法作业、分段作业;未及时收集、清运处理各类垃圾;土方、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未采取封闭措施;使用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车辆;泥浆、污水、废水等未按规定处理直接排放;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未采取防噪声、防光污染措施。

三、基坑工程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重大隐患);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重大隐患)。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隐患);基坑存在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坍塌风险预兆,且未及时处理(重大隐患);基坑、切坡排水设施不畅通及高大围墙出现开裂等未及时处理。

(三)有支护的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限值;未支护的基坑、沟、槽周边与开挖深度同等水平距离范围内存在堆载。

四、模板工程及临时堆载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重大隐患);模板支架扫地杆、水平拉杆缺失;模板支架立杆顶部自由端长度超标;模板支架体系与脚手架等连接。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重大隐患);未按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厚度浇筑混凝土。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重大隐患)。

(四)既有建筑屋面存在临时堆载;在建建筑楼板、上人屋面、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上集中大量堆载。

五、脚手架工程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重大隐患);立杆底部未硬化处理或未设置垫板;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重大隐患);扫地杆、主节点横向水平杆缺失;各类脚手架上大量堆载或存放零碎易坠落物品;脚手架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

(二)悬挑脚手架悬挑梁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锚固段长度不足、固定点固定不可靠;未按规范或方案设置拉结钢丝绳;架体底部未采取封闭措施。

(三)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作为起重设备使用;安全锁、限位器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安全锁未每年定期检验合格;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足量设置或未独立悬挂。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重大隐患);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重大隐患);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重大隐患);架体与结构间孔洞未封堵或翻板未就位。

六、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一)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重大隐患)。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重大隐患);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重大隐患);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未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重大隐患)。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重大隐患)。

(四)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或开焊;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重大隐患);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重大隐患);起重吊装作业用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处理。

七、高处作业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重大隐患);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重大隐患)。

(二)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重大隐患)。

(三)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防护措施;孔桩口未采取可靠封堵措施;基坑、楼层、楼梯、作业层临边防护不到位;攀登、悬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高处作业坠落半径范围内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安全平网使用。

八、施工用电

(一)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电缆线路沿地面明设或架空线违规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二)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重大隐患)。

(三)配电箱、开关箱周围空间通道不足2人同时工作;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TN-S接零保护系统PE线断开或未与用电设备连接;漏电保护器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箱门与箱体未通过编制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九、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重大隐患);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重大隐患);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设备设施。

十、拆除工程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重大隐患);拆除作业未设置隔离封闭区域。

十一、暗挖工程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重大隐患)。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隐患)。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施工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十二、其他情形

(一)未校核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地基承载力操作移动式工程机械设备或车辆作业;使用非载人工程机械设备或车辆搭载人员。

(二)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强行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未及时清除设备设施及临时建筑厚重积雪及道路结冰;出现险情未及时停止施工、撤离人员、冒险作业。

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一、安全管理

(一)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重大隐患);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以及超期经营等。

(二)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三)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不全或内容不完善。

(四)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齐全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全。

(六)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七)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或演练流于形式。

(八)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重大隐患);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九)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十)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重大隐患);未制定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未签订用气合同,未建立用户档案,未开展用户宣传,未按规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

(十一)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和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二)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燃气设施保护制度。

(十三)未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未落实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

二、场站管理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重大隐患);安全检测及监测设备设置不足或失灵。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重大隐患);安全阀、放散阀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小于2.5m;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检验。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重大隐患);未设固定防撞装置;未采取防止车辆移动措施。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重大隐患);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重大隐患);探测器设置不足或位置不当;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在有人值守的场所,无备用电源或失效;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未定期检定或超年限使用。

(六)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重大隐患);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等;违规向餐饮场所销售不合格燃气;未建立燃气质量检测记录、加臭记录等。

(七)未在生产区、装置区入口处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未按规范设置接地设施或未定期检验;未按规范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验。

(八)燃气设施与站内、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足;场站出入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生产区未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九)液化石油气泵房内烃泵进出口管线上未设置压力表;出口管道上未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十)储罐组四周未设置高度为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或防护堤有孔洞、裂缝。

(十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不规范或失效;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十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设置不符合规定;未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十三)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不符合要求;电气设备和电工用具未按规定配置、未定期检验;变配电室内无应急照明。

三、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管理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重大隐患)。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重大隐患)。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重大隐患);调压装置设置位置不当或不稳固;放散管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四)燃气管道锈蚀、腐蚀、变形;存在泄漏且未采取控制措施;未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四、气瓶管理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重大隐患)。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重大隐患)。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重大隐患)。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建立溯源系统;气瓶超期未检或达到报废使用年限。

五、用户安全检查

(一)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重大隐患)。

(二)使用不合格气瓶;在同一房间混合使用多种燃料;违规使用工业用丙烷等不合格燃气作为餐饮场所燃料。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四)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五)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六)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