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房〔2023〕226号
各市(州)住建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甘肃省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财税法〔2020〕80号)《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建规范〔2020〕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改革工作,决定在全省启用《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以下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文件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其中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为9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本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改革,在实现系统电子开票、自动缴费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等功能基础上,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优化完善取票、查验、换开纸质票据等功能,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向社会普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获取指南,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
三、各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在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过程中,如遇到需要省级协调沟通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系。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方立涛 0931-8929747
省财政厅综合处:杜晓宁 0931-8891130
附件: 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