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11浏览次数:1110

建消〔2023〕21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修正后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部令的宣贯学习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要熟知修改的相关内容,深刻领会修改内容的重要意义,严格准确的落实相关规定。

二、认真做好部令的实施准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于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实施前准备工作,针对修改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2023年10月30日起,各种文件、文书等需要依据、引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均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表述。

(二)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由十七条的两项增加到三项,即增加情形(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施行后,各地使用的相应表格、文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消防审验信息系统等含特殊消防设计情形内容的,以及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工作中,应增加情形(三)的内容。

(三)各地应认真对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及修改内容,做好消防审验办事指南、申报表格、法律文书、系统软件等相关内容的修改,确保做到及时准确、无缝衔接。

三、关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三)的专家评审(论证)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八条要求编制。含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三)的建设工程,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我省规定由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报送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含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三)的建设工程,若属其他建设工程,由市(州)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工作可参照省级住建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形式进行。

四、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规定,我厅正在研究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在我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未公布前,各地应继续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相关规定做好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