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31浏览次数:1816

甘建质〔2023188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发挥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甘肃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为建设工程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征集专家更新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类别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分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类(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类”)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及甘肃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评审类(以下简称“评选评审类”)。

二、征集范围

(一)工程质量类:在房屋市政工程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住建部门参与质量及检测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选评审类:从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工程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家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职业操守与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与专家库相关工作;

2.具有专业领域10年以上(含本数)工作经历;

3.熟悉国家工程质量方面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过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承担过大、中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近三年获“鲁班奖”、“飞天金奖”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优先选任);

4.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或具有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注册制度的应按要求注册);

5.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分析研判问题隐患的能力;

6.身体健康,能适应一定强度的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四、征集程序

本次征集工作按个人自荐、单位(省内或驻甘有关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的程序进行。

(一)各有关单位应对照资格条件择优推荐本单位个人自荐人选。同一单位工程质量类和评选评审类各推荐人数一般按特级(综合)企业不超过10人、一级(甲级)企业不超过5人、其他企业不超过3人进行推荐;退休人员可通过原工作单位申报,不影响原单位推荐人数的名额;市州住建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择优直接推荐。

(二)被推荐人应如实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推荐表》(附件1),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学术研究成果等),报本人所在单位;离职人员可由市州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类)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选评审类)推荐。

(三)推荐单位应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汇总表》(附件2),将附件12(含电子版)于2023930日前报送(兰外企业可以EMS方式邮寄)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安处,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切实推荐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工作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人员,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或专家资格。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并在我厅网站予以公布。

(四)原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的质量专家、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审专家库和甘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库中专家自动失效,如有继续担任专家的意愿时,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推荐。

联 系 人:冯天鹏

联系电话:0931-8929723

邮    编:730030

    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住建厅质安处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推荐表

2.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专家汇总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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