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水平建设,夯实监管基础、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管效能,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省监督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甘建工〔2011〕265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
二、考核对象
全省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考核内容
1、人员要求:监督人员数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2、办公条件:工作场所面积、办公软硬件设施、监督检查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3、工作经费:经费来源是否满足监督工作需求。
4、管理制度:日常管理、监督管理、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及业务培训学习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备并按要求落实。
5、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
6、职责履行:是否督促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举牌验收等制度,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情况。
7、监督档案:是否严格按照建设部5号令要求建立监督档案,以及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的情况。
8、各类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是否能够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我省近年来印发的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通知要求的情况。
9、工程质量投诉及安全事故:是否按相关规定处理质量投诉问题,是否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10、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11、奖罚情况。
四、考核方式
监督机构采用层级考核的方式进行,市州住建部门负责考核县区监督机构,省住建厅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对市州住建部门开展辖区监督机构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对县(区)监督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五、考核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各级监督机构对照本通知提出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及《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附件1)相关内容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二)市州考核阶段(2023年9月-10月):各市州住建部门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辖区内监督机构考核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按照通知附件1相关内容对监督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完成后,按照通知附件2格式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住建厅。
(三)省厅考核阶段(2023年11月-12月):省住建厅对各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并开展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必要时对县(区)监督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六、考核通报
考核工作整体结束后,省住建厅将在全省通报考核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监督业务,其相关的监督业务由同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市州政府质量工作、平安甘肃建设等考核的评分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作为成员,严格程序、坚持标准,确保考核工作取得成效。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考核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做好资料归类、整理及有关规章制度充实、完善等考核准备工作。
(三)市州住建部门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足,要指导县区监督机构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持续提升工作能力成效,保证本地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稳步上升。
(四)市州住建部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考核工作有关问题可咨询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931-8929723 8929759
附件:1.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2.XX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7日